1.其中,在原公有制企事業單位工作10年(含視同繳費)且靈活就業2年以上的女性參保人員,經本人申請,可在50周歲至55周歲之間選擇辦理退休手續。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和檔次不同,領取標準也不同。
2.具體收集標準如下:
(1)如果繳費已滿15年,月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本人退休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120。
(2)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參加工作的原國有、集體企業或事業單位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後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辦法參保,退休後按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計劃計發其月基本養老金。
(3)繳費不足15年:靈活就業人員不願繼續繳費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個人賬戶中的積累額和從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劃入統籌基金的部分壹次性支付給其,養老保險關系同時終止。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壹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這壹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