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是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應予立案。故意傷害他人,只有達到輕傷、重傷的法定標準,才構成故意傷害罪並立案。
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對他人身體造成了壹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只是壹般的拳打腳踢、拉扯撕扯,不會造成傷害,就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傷害的結果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有些傷害會破壞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掉鼻子、砍掉手腳;有的損害其他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力、視力、味覺減退、精神障礙等。
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有三種形式,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傷害沒有造成輕傷以上,如果沒有達到傷害水平,或者即使達到了傷害水平,也是輕傷,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輕傷,是指因物理、化學、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造成組織器官結構壹定程度的損傷或部分功能障礙,雖不構成重傷但不屬於輕傷。
鑒定應當依據外部因素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其後果,包括損傷發生時的傷情、損傷引起的並發癥和後遺癥等等。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原則上構成犯罪,應當立案偵查。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侵犯的客體是成年婦女和未成年少女。主觀上,行為人必須是直接故意的。婦女可以構成本罪的直接主犯。
聚眾鬥毆、聚眾鬥毆或者在公共場所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加重情節。
因此,當街脫光衣服毆打情婦可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