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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的標準
認定玩忽職守罪的標準如下: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5.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壹的。

其組成要素如下:

1,主要元素:

玩忽職守罪的主體僅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黨委、政協、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團體不屬於國家機關的範疇。在司法實踐中,壹直存在協管員、警務人員、聯防人員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務的現象。為此目的:

2、對象要素:

玩忽職守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

3.主觀因素:

玩忽職守罪的主觀方面多為故意,少數為過失。故意和過失的具體內容因具體犯罪而異。本章中的罪行沒有目的。

4、客觀要素:

玩忽職守罪的客觀方面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