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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物是否適用於善意第三人?
善意取得制度適用於贓物。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產的,在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

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結果是所有權的轉移。轉讓人將財產轉讓給受讓人時,從受讓人實際占有財產時起,受讓人成為財產的合法所有人,原所有人的權利消滅。

善意取得制度應在保護善意受讓人的同時保護原所有權人的利益。因為轉讓人處分他人財產是違法的,轉讓財產取得的違法所得應當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原所有權人。不當得利返還後仍不足以賠償原所有權人損失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基於侵權行為請求受讓人賠償損失以彌補不足。如果非法轉讓人以高於市場的價格出售財產,財產價值部分的收入也應返還給所有者。

綜上所述,第三人善意取得案涉財產的,在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因此,善意取得制度適用於贓款贓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11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壹)受讓人善意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二)以合理價格轉讓;(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且不需要登記的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