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1,依法應當撤銷行政行為,但撤銷會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行政行為程序略顯違法,但對原告權利無實際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壹,行政行為不需要撤銷或者執行判決,人民法院裁定違法的:
1,行政行為違法,但無可撤銷內容;
2.被告改變了原違法行政行為,但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無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主要是為了規範和保證人民法院能夠正確、及時地審理行政案件。是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是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和訴訟參與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時必須遵守的準則。)在行政訴訟活動中。
它規定了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程序的法律規範和行政訴訟參與人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各種法律規範,是現代國家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法律基礎。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從而根據憲法的規定制定程序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違法,但不得撤銷該行政行為:
(壹)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將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行政行為不需要撤銷或者執行判決,人民法院裁定違法的:
(壹)行政行為違法,但無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無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