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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後,是否要寫答辯狀?
沒有必要,被告不寫答辯狀也不會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書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

答辯狀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第壹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應當在五日內將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

對方當事人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和答辯狀後,應當在五日內將全部案卷和證據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

擴展數據:

撰寫答辯書的目的是回答和反駁對方申訴的主張,從而減輕被申訴人的責任。答辯狀的寫作目的與起訴狀、反訴、上訴和再審申請(訴狀)的寫作目的是直接對立的。

辯護的作用:

通過答辯,被告和被訴人可以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請求進行有針對性的答辯,闡明自己的理由和訴求,並提出事實和證據證明自己的觀點。

這樣,人民法院可以充分了解訴訟當事人的意見和訴求,以及如何合理、合法、及時地處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