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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完善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法學: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條例: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法律依據: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

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

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國務院決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

第七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直屬機構等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第八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可以制定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