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消防法》第五十壹條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意見,及時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壹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進行調查。省級人民政府、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壹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