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扣車的規定如下:
(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3)道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車輛超載的。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
當事人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扣押機動車駕駛證等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和證件,並按照規定出具扣押法律文書。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的作為證據的機動車駕駛證等物品、證件應當隨案移送,並制作隨案移送清單壹式兩份,壹份留存,壹份交人民檢察院。實物不宜移送的,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處理。
二、交通事故扣車的條件是什麽?
1.在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和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
2.未懸掛號牌上路行駛的;
3.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的;
4、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