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本院院長批準。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壹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再審,或者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其次,如果法院受理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無法準確判斷法院是否會開庭。這要看當事人的原審判決是壹審法院作出的還是二審法院作出的。因為再審案件的訴訟程序不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壹審法院作出,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當事人可以對作出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由第二審法院作出,並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訴訟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未提交書面意見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