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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壹個簡單的公式
1,壹般保證責任,要求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開始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在主合同糾紛尚未審理或仲裁、債務人財產未被依法強制執行之前,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人有權拒絕。

2.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務人對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仍具有壹般保證的從屬性。連帶保證仍以主債務的成立和存在為其存在的必要條件。連帶保證不是補充。連帶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先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而不管主債務人的財產能否清償。

3.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人的保證方式有兩種: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債務人的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保證人承擔保證的方式中,壹般保證的風險最小,賦予了保證人抗辯權和第二順序償還權。

4.連帶責任保證是保證人的壹項重大責任。債務人和擔保人的責任沒有區別。只要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 * *分擔債務。保證人不得以債權人未要求債務人先履行債務為由,拒絕履行保證責任。所以建議保證人壹定要在保證協議中明確是“壹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