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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破產法的理解
在我國,《企業破產法》實施十余年來,破產法律制度在促進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優化社會資源配置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2065438+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企業破產法第三次司法解釋》,旨在通過加強破產審判、依法處置“僵屍企業”等方式,進壹步發揮破產在優化營商環境、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的積極作用。通過破產重組和清算對不良資產進行重組和結構優化無疑是中國經濟發展的熱點。

在破產程序中,擔保物權在擔保物價值範圍內優先於稅收和員工債權,但作為例外,2006年8月27日之前形成的員工債權優先於擔保物權。重整期間,擔保物權的行使中止,但擔保物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除外。在破產清算和和解程序中,擔保權益持有人可以隨時向管理人主張處分擔保物並獲得優先受償。在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消費者買受人的債權和建設工程款項優先於擔保物權。未經抵押登記的動產抵押能否在破產程序中對抗普通債權人,在實踐中存在爭議。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即具有破產原因。中國法律沒有規定債務人的管理層有啟動破產程序的義務。但在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序中,清算組發現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法院申請破產,否則應當對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