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產程序中,擔保物權在擔保物價值範圍內優先於稅收和員工債權,但作為例外,2006年8月27日之前形成的員工債權優先於擔保物權。重整期間,擔保物權的行使中止,但擔保物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除外。在破產清算和和解程序中,擔保權益持有人可以隨時向管理人主張處分擔保物並獲得優先受償。在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消費者買受人的債權和建設工程款項優先於擔保物權。未經抵押登記的動產抵押能否在破產程序中對抗普通債權人,在實踐中存在爭議。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即具有破產原因。中國法律沒有規定債務人的管理層有啟動破產程序的義務。但在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序中,清算組發現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法院申請破產,否則應當對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