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信息《婚姻法》規定,夫妻、父母子女、養父母子女之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繼父母與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在壹定條件下也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此外,根據立法精神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的要求,對實際形成的撫養關系也應予以確認和保護。對於負有贍養義務的人,不得拒絕贍養。但贍養人因天災人禍無力贍養且收入過低,未盡贍養義務的,不屬於拒絕贍養。
對於他們年邁的父母,他們沒有或喪失了勞動能力,或不能自理,因此不能獨立生活,他們作為子女有義務贍養他們,他們有能力贍養他們但不贍養他們,導致他們的父母因被遺棄而被迫自殺;那些因為沒有生活而無家可歸的人等等。,構成犯罪,應當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的規定以遺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