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主體:犯罪主體是壹般自然人。客觀行為:(1)制作、傳播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像資料或者其他物品的;(2)通過演講和發布信息鼓吹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三)煽動實施恐怖活動。“要求”壹個明確的“行為構成”。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我意識到我制作和分發的是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文章,我教授和發布的是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思想,我清楚地知道我煽動他人進行恐怖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條第壹百二十條之三制作、發行圖書、音像資料或者其他物品,發表演講、發布信息,煽動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壹百二十六條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像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條參加下列活動之壹,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壹)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的;(2)制作、傳播或非法擁有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物品;(三)強迫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服裝和標誌;(四)為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和便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