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是,以操作人員操作位置所在的平面為基準,所有危險部件和零件,如傳動帶、旋轉軸、傳動鏈、聯軸器、滑輪、齒輪、飛輪、鏈輪、鏈鋸和高度在2m以內的危險部件必須配備防護裝置。
保護裝置的要求:
a、安裝牢固,性能可靠,並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
b、適合機器設備的運行條件,不妨礙生產和運行;
c、經久耐用,不影響設備的調整、修理、潤滑和檢查等。;
d、防護裝置本身不應對操作者造成傷害;
E.當機器出現異常時,保護裝置應具有防止危險的功能;
f、自動保護裝置的電氣、電子和機械元件要求動作準確、性能穩定,並有測試線路性能是否可靠的方法。
⑵機械設備的設計必須考慮檢查和維修的方便性。必要時,應隨設備提供特殊的檢查和維護工具或裝置。
(3)為防止運行中的機械、設備或部件超過極限位置,應配置可靠的限位裝置。
(4)機械設備應配備可靠的制動裝置,以確保在接近危險時有效制動。
擴展數據
1.涉及“兩重點壹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2.危險化學品工藝重點監管涉及的裝置未實現自動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配備的自動控制系統和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3.構成壹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化品罐區應急切斷功能未實現;涉及有毒氣體、液化氣體和劇毒液體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4.控制室或機櫃室朝向具有火災和爆炸危險的設備的壹側不符合國家防火防爆標準的要求。
5.使用《淘汰落後安全技術的工藝和設備目錄》中列出的工藝和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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