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所宣傳的產品和服務是否客觀真實;
(2)第二,是否宣傳了產品和服務的主要內容(包括標準、效用、使用的註冊商標、獲獎情況、產品制造商和服務提供商等。)都是真的。利用廣告捏造事實,虛假宣傳不存在的產品和服務,或者所宣傳的產品和服務的主要內容與事實不符的,應當認定為虛假廣告。
廣告法嚴格要求廣告描述應當真實、準確、清晰、易懂,廣告描述應當與商品或者服務相壹致。判斷虛假廣告的標準之壹就是看是否壹致。經驗證明廣告描述與商品(或服務)的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認定該廣告為虛假廣告。比如在產品廣告中宣稱“本商城某些產品全部XX元起”。但如果消費者實際去購買商品,卻被告知此類商品已售罄(通常稱為誘餌廣告),廣告說明與實際商品不符:
(1)廣告描述中的商品實際上是賣不出去的。
(2)廣告描述中的商品只限幾件,即沒有說明限量供應。
(3)有壹定的銷售時段沒有規定,比如上午9點到9點半銷售。
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廣告描述與事實不符,部分廣告明顯不真實或者違法。比如廣告詞有“最好”、“最好”等字樣,而有些廣告描述無法直觀判斷。比如懷疑廣告描述的內容會有保證不生效,這個保證是否科學需要鑒定。壹般情況下,請求停止侵權或者損害賠償的原告應當提供證據。當然,也有壹些廣告的真實性無法通過上述方式查明或者廣告涉及的技術不明。消費者可以識別虛假廣告的請求或者損害賠償的請求,經營者會在抗辯過程中予以反駁。
法律依據
刑法
第222條虛假廣告罪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