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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托的後果誰來承擔?
行政委托責任由行政機關承擔。

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機構;

2.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3、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違法行為,應當由有資質的機構進行相應的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

管理職責包括:

1,根據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不同,可分為行政主體責任和國家公務員責任;

2.根據行政責任範圍的不同,可以分為內部行政責任和外部行政責任;

3、根據行政責任承擔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補救性行政責任和懲罰性行政責任;

4.根據行政責任的具體內容,可以分為精神懲罰、財產懲罰和身份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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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告應當向被告提供其申請的證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被告應當根據職權自願履行法定職責;

(2)原告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

行政賠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就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原因,原告不能提供證據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