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擁有處置所有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是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歸各自所有或者部分所有、歸各自部分所有。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