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沒有權利的宅基地村集體都會收回。有宅基地需求的農民可以重新分配宅基地。具體處置方式主要包括:村集體組織成員之間有償轉讓。雖然宅基地沒有確權,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仍然屬於原使用者的私有財產,宅基地的轉讓人可以給予原使用者壹定的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壹戶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有所居。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或捐贈房屋後,如果再次申請宅基地將不會被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