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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居民樓下KTV店的問題?
1.2013 3月,文化部頒布《娛樂場所管理辦法》,其中第六條明確規定: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以居住為目的的建築物內。\x0d\ 2。解決辦法:根據第三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娛樂場所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x0d\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記錄報告並依法及時調查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x0d\第五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衛生、環境保護、價格、勞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x0d\ 3。同時,本條例對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失職、包庇行為有明確責任。\x0d\第五十六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x0d\(壹)向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單位頒發許可證、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的;\x0d\(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未依法取締,或者發現違法行為未依法查處的;\x0d\(三)接到舉報、通報後不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x0d\(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x0d\(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參與、包庇違法行為,或者向有關單位、個人舉報的;\x0d\(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