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執行標的的異議,是指案外人在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財產的部分或者全部主張權利,請求法院予以制止或者變更。
執行異議之訴是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基於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向執行法院提起的訴訟。法院對異議作出裁定後,第三人或者案外當事人不服裁定,且與原判決、裁定的實質內容無關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