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指犯罪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質特征在於危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如果壹個行為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就沒有必要在刑法中規定為犯罪;壹個行為雖然具有壹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質和量的統壹。
2.違法
刑事違法性是指違反刑法,即壹個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對犯罪行為的消極法律評價。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沒有刑事違法就沒有犯罪。因此,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3.侵入力
法益侵害是指對刑法保護的利益的侵害。這裏刑法保護的利益是法益。刑法法益是與社會生活相關的重要利益,我國《刑法》第13條關於犯罪的概念中明確列明了這壹點。這就是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4、懲罰性
受刑罰處罰是犯罪的壹個重要特征,表現為國家對觸犯刑法、侵害法益的行為進行處罰。犯罪是適用刑罰的前提,刑罰是犯罪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壹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壹)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