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未經註冊,不具有執業藥師資格,不得從事執業藥師業務活動。向註冊機構申請註冊並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後,方可執業為執業藥師。
執業藥師註冊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近期壹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2)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原件;
(3)歷年繼續教育原始學分;
(4)執業藥師首次註冊申請表;
(5)執業藥師身份證復印件;
(6)健康證明復印件;
(7)執業單位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
執業藥師必須在《執業藥師註冊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到註冊機構辦理重新註冊手續。需要變更執業區域和執業單位的,應填寫《執業藥師重新註冊申請表》,並提交《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執業藥師註冊證》、《執業藥師繼續教育註冊證》、縣級以上(含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以及新執業單位加蓋公章的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登記機構核對原件和復印件後,應當當場將原件退還申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壹)有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