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符合條件,養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可以解除,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是: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
2.收養人未履行撫養義務,且有虐待或遺棄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3.收養人行使解除養父母與子女關系的權利。
4.因收養子女成年後虐待或遺棄養父母。年滿10歲的被收養兒童應獲得他的同意。被收養人仍為未成年人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系。
5、但雙方協議終止收養和領養的除外。
擴展數據
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兩類: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和虛構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
1.自然血親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是以子女的出生事實為基礎的。自然血親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解除,而只能因父母壹方和子女死亡而終止。
例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當然,沒有脫離自然血緣關系的說法。
2.父母與子女之間本應是血親的關系,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而形成的事實上的撫養關系,是法律上認可和人為設定的,如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系。
虛構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因壹方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虛構血親依法解除而終止。收養關系解除的,養父母與養子女的親子關系自然解除。
百科全書-父母和孩子之間的關系
百科全書-養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