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根據《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款案件的若幹意見》,以從事非法活動為目的的借條無效。
第二,借條是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作出的,是可以撤銷的。被欺詐、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借條。
第三,借條約定的利率超過法律規定的,對利率的約定無效,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算利息。借條應包括以下內容:貸款人和借款人的準確信息、貸款金額和用途、貸款期限、貸款的開始時間和結束日期、貸款的利息(如果有約定的利息),並應規定具體的還款方式,以確保利率不超過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最後,應由借貸雙方簽字或蓋章。具有上述內容的借條屬於約定完善的借條,有利於保護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利益。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把握,但最高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本利率)。超過這個限度,超出的利息將不受保護。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當認定無效。因債權人行為導致借貸關系無效的,只返還本金;如果無效借貸關系是由債務人的行為造成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若幹意見》第十壹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錢用於非法活動,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雙方的非法借貸行為可能符合《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