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句話的意思是,通常情況下,對違法性的認識並不是犯罪故意成立的重要要件,即對犯罪事實有認識就足夠了,對法律的無知並不影響故意犯罪的成立和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但真的不能知道,不能知道他的罪行。
這是什麽意思?這是壹個極其特殊的情況。例如,有人從未去過深山老林,他壹直以打獵為生。過去,在中國捕殺老虎並不違法。對於這個人來說,屬於:確實不可能知道自己犯罪了。
對妳來說,妳是壹個正常人。妳去山裏和森林裏獵虎,並以妳不知道老虎是保護動物為借口。這種情況在法律上不能認定為:妳對自己的罪行確實無法知道或了解。
第三,國家為什麽這麽規定?
說來話長。簡而言之,這種觀點,在刑法理論中,叫做“不要說什麽違法性”。應該說,壹個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是對違法性的認識能力,即只要妳是壹個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就不需要對違法性進行專門調查。就刑事政策而言,如果對非法性的認識被視為故意因素,這意味著國家為輕率者、夢想家、狂熱分子和傻瓜提供了違反法律的護照,這意味著國家放棄了其生存權和對其公民和財產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