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是指非權利人占有土地,屬於侵權行為。當然,這裏的占領是侵權行為。壹般情況下,如果有法律依據或者有合同,侵占就是法律行為。
此外,其他意義被占據了:
《民法典》也明確規定了侵占的法律後果。根據第壹百零三條規定,侵占他人財產的行為構成侵權,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占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占有壹詞的含義在民法典中有明確規定,包括占有他人財物的基本含義和據為己有或超過合理使用限度的特殊含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43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