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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機構有哪些?
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實施的國家機關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從三個角度展開:

1.從最狹隘的意義上說,沒有什麽特殊的器官。該國沒有違憲審查制度和訴訟,因此無法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救濟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沒有專門的機關;

2.從狹義上講,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而根據壹般理論,實施和監督必須包括解釋,因此這兩個機構具有保障作用;

3.從廣義上講,所有國家機關和社會機構,包括個人,都有義務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實施。國家機關通過實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下級法律來構建憲法秩序,而社會機構則通過輿論監督和呼籲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並間接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按勞分配和各盡所能分配的原則。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