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年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這是中國第壹部反家庭暴力法,並於2065年3月27日起施行。
為解決“家暴發現難”問題,更好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中小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上述人員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未按規定報告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
第五條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的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對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和重病患者,應當給予特別保護。
第三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網-反家庭暴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