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提交書證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和節錄本。
這壹規定並沒有否定影印書證的法律效力,但並沒有明確規定影印件的證明效力。《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授權人民法院辨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因此,影印的書證能否采信,取決於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如果有原件,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出示原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
證據材料是復制件,提供者拒絕提供原件或者原線索,又沒有其他材料證明,對方當事人拒不承認的,不得作為訴訟中認定事實的根據。
總的來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實施後,書證的復印件越來越難以被采信。比如,如果是單件證據,就要求審查證據是否為原件,復印件、復制品是否與原件或原物壹致。然而,在沒有其他證據可以參考的情況下,這種審查的結果往往是副本不被接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應當提交書證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和節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