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在相關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壹買賣。
②互通式立交;
(3)贈與;
(四)繼承和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轉移的;
以住房投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轉移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房地產權屬證書;
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所稱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交換合同、贈與合同、遺贈、繼承證書、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