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進口稅收罪的法律規定
偷稅進口普通貨物、物品,應納稅款數額較大的,涉嫌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數額較大的,或者在壹年內因走私受到第二次行政處罰後繼續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未經處理多次走私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應納稅額處罰。上述“未處理”是指未受到行政處罰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數額較大的,或者壹年內因走私受過兩次行政處罰後又進行走私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應納稅款壹倍以上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經處理多次走私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應納稅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