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九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給予30天的獎勵假;獎勵假不停發的,獎勵女方壹個月工資,獎勵費由夫妻雙方工作單位承擔。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符合獎勵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晚婚晚育的農民、城鎮居民和個體工商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條夫妻生育壹個子女後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滿14周歲的,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壹)獨生子女父母每月獎勵費。獎勵費從領取《光榮證》的當月起發放,至獨生子女年滿14周歲止;
(二)獨生子女保健管理費和醫療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報銷;
(三)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假期外,經所在單位批準,可以再增加三個月產假,但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予以減免;
(四)城鎮分配和出售住房,農村安排宅基地,優先照顧;
(五)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積極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對獨生子女家庭中有困難的成員,可以適當減少集體義務勞動或者優先安排到鄉鎮企業工作。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