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品在購買後1個月內可以退貨,前提是商品沒有磨損、洗滌或損壞,並保留標簽和洗滌標記。
3.非顧客原因造成的質量問題可在3個月內無條件退貨。
4.有質量問題或已被磨損、洗滌、損壞或修改的商品(如褲子和皮帶)和個人用品(包、嬰兒服裝、內衣、緊身衣、拖鞋等)。)因客戶自身原因不予退換。
5.商品交換可以在全國範圍內的商店進行,商品退貨僅限於原商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事由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