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支付的具體日期由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1.工資必須在雇主和雇員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2.工資至少每月支付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規定了離職工資的支付時間。
3.依法辭職,辦理辭職手續。離職時,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必須壹次性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否則,當事人可以向勞動局舉報;
4.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5.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6.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8.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完成壹次性臨時勞動或者相關協議、合同約定的特定工作的勞動者支付工資。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