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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需要公證嗎?
放棄繼承不壹定需要公證。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只需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書面意思表示即可。繼承人是否辦理公證不影響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書面放棄聲明;如果沒有表示,則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到期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但是,為了避免將來的糾紛,公證可能更具法律效力。

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親自到其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申請,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申請時,應逐項填寫經公證的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

2.擬繼承遺產的證明,如房產證;

3.申請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4.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在公證處公證員面前當場書寫並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事後表示寬恕或者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行為的,喪失受遺贈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