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壹條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進行調解:
(壹)告知當事人權利和義務;
聽取當事人的請求和理由;
(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4)計算損害賠償額並確定各方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和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五)確定履行補償的方式和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二條:因確定損害賠償數額需要進行傷殘評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有資質的機構,但財產損失數額巨大且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
當事人委托的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費用由當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