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況下,婚姻的第三方無權起訴原伴侶離婚或給自己補償。在特殊情況下,如果原配婚姻伴侶有侮辱、誹謗、毆打、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犯第三配婚姻伴侶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第三配婚姻伴侶可以就原配婚姻伴侶實施的侵犯其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的行為提起訴訟或向公安機關報案。舉個例子:如果原配故意毆打婚內第三者,致人輕傷的,原配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此時婚姻第三者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原配的刑事責任,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費用。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根據不同情況區別處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042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產。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