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完全有益或者適合其年齡和智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壹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然而,純粹有益或適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