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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規定的自然人或者社會組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享有民事權利的前提,但不是具體的民事權利。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根據行為人的年齡和智力,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分為三類,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完全有益或者適合其年齡和智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壹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然而,純粹有益或適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