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也可以由自訴人提起公訴。受害方之後,傷情尚未確定,受害人有權選擇是否訴諸公權力向公安機關報案,以及公安機關是否立案管轄或自行解決(如可通過當地村委會、居委會進行調解)。受害人選擇向公安機關報案。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微傷,公安機關應當且必須立案受理。如果公安機關沒有及時受理案件,法律賦予受害者提起刑事自訴的權利作為補救措施。立法的初衷是打通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的多個渠道,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在公安機關未立案偵查時,被害人也可以自行提起刑事自訴。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反訴的規定也不適用於公訴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的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當事人經公安機關調解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