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壹十壹條。當事人對有關合同的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執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執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應當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合同訂立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應當按照規定執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的,以貨幣支付的,在受款壹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應當在履行義務壹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應當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