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壹、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牽引機動車;
(四)檢測體內酒精、精神藥品和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的含量;
五、沒收物品。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該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第九十八條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直至按照規定投保為止,並按照最低責任限額處應繳保險費兩倍的罰款。
依照前款繳納的罰款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