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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處理火災案件的依據是什麽?
派出所處理消防案件的法律依據是《消防法》第62條、第63條、第64條、第70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1條。

見:1。《消防法》第六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壹)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謊報火警的;(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五)阻礙消防救援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壹)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壹)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二)過失引起火災的;(三)火災發生後停止報警,或者報告責任人未及時報警的;(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和部位的。

第七十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的職權決定。…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壹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和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派出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