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字蓋章的負責人包括:
1.單位負責人: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指壹個單位中,根據內部職責分工,分管會計工作的若幹負責人。
3.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指單位主管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起組織管理包括會計基礎工作在內的全部會計工作的作用。
4.總會計師:根據會計法,設有總會計師的單位,還應由總會計師簽字蓋章。
擴展數據:
會計憑證可以記錄經濟業務的發生和完成,為會計核算提供原始依據;可以檢查經濟業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為會計監督提供重要依據;
它可以明確經濟責任,為實行崗位責任制提供重要文件;能夠反映相關經濟利益,為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依據;它可以監督經濟活動,控制經濟運行。
根據編制程序和目的的分類,會計憑證根據其編制程序和目的的不同,可分為原始憑證和會計憑證。前者也叫單據,是經濟業務首次發生時立即填寫的原始書面憑證,如銷售發票、付款收據等。
後者又稱會計憑證,是以經過核對核實的原始憑證為基礎,按照經濟業務事項的內容進行分類,並以此為基礎確定會計分錄的會計憑證。是登錄賬簿的直接依據,常用的會計憑證有收款憑證、付款憑證、轉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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