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抵押的;(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5)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組織、領導者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加入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的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68、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抵押的;(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5)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