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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崗位認知:會計造假的責任
會計造假直接侵害了國家和相關當事人的利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這是嚴重的違法亂紀行為。但是,會計造假壹般體現在企業或單位的財務活動中。除了單位的經濟責任,這種行為誰來承擔法律責任?過去對這個問題不太清楚。6月31999 10公布的新《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明確了會計責任主體,目的是理順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壹旦事件發生,單位負責人難辭其咎,不能再以“不懂業務”、“不了解情況”等借口推卸或減輕責任。

單位負責人是“壹把手”,是單位的負責人,主管單位的壹切工作,包括會計工作,當然要對會計工作和會計信息質量負責。從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對單位會計工作的職責分工來看,單位負責人是單位會計工作的管理者,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是執行者和被管理者。自然是被管理人直接對管理者負責,管理者直接對社會負責。兩者的關系和責任不能顛倒。至於單位負責人如何履行這壹責任,可以根據內部管理的需要,將會計工作的責任在相關人員中適當分解,在單位內部形成層層約束的會計責任體系。

從目前市場經濟條件的實際情況來看,會計只是壹個被雇傭、被領導、被脅迫的角色。壹般來說,會計不會主動造假。現在民間有句話叫“幹部靠數字算,幹部靠數字算”。壹些單位的主要領導為了追求政治或經濟上的私利,唆使或強迫會計部門和會計人員弄虛作假;——壹些政府官員為了達到經濟指標,強迫下面的官員做假報告。瓊民源案是單位負責人指使本單位會計造假的典型。在這種情況下,單位會計無法對超出其控制範圍的會計工作負責。但只能由單位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