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負責人是“壹把手”,是單位的負責人,主管單位的壹切工作,包括會計工作,當然要對會計工作和會計信息質量負責。從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對單位會計工作的職責分工來看,單位負責人是單位會計工作的管理者,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是執行者和被管理者。自然是被管理人直接對管理者負責,管理者直接對社會負責。兩者的關系和責任不能顛倒。至於單位負責人如何履行這壹責任,可以根據內部管理的需要,將會計工作的責任在相關人員中適當分解,在單位內部形成層層約束的會計責任體系。
從目前市場經濟條件的實際情況來看,會計只是壹個被雇傭、被領導、被脅迫的角色。壹般來說,會計不會主動造假。現在民間有句話叫“幹部靠數字算,幹部靠數字算”。壹些單位的主要領導為了追求政治或經濟上的私利,唆使或強迫會計部門和會計人員弄虛作假;——壹些政府官員為了達到經濟指標,強迫下面的官員做假報告。瓊民源案是單位負責人指使本單位會計造假的典型。在這種情況下,單位會計無法對超出其控制範圍的會計工作負責。但只能由單位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