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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公共場所的定義
法律分析:

法律沒有明確定義公共場所。公共場所是人們經常聚集在壹起供公共使用或為人民服務的地方。它們是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壹部分,是反映壹個國家和民族物質條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公共場所是公眾用於工作、學習、經濟、文化、社交、娛樂、運動、參觀、醫療、保健、休息、旅遊和滿足某些生活需要的所有公共場所和設施的總稱。公共場所是公眾從事社會生活的各種場所。

公眾是指由不同性別、年齡、職業、民族或國籍、不同健康狀況和不同人際關系的個體組成的流動人口。公共場所是指公眾用於工作、學習、經濟、文化、社交、娛樂、體育、參觀、醫療、保健、休息、旅遊和滿足某些生活需要的所有公共建築、場所和設施。圖書館、醫院、電影院等典型公共場所。壹般來說,公共場所禁止喧嘩和吸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道路屬於所有權人所有,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所有,但城市公共綠地或者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屬於業主共有。

衍生問題:

在公共場合拍攝視頻是否屬於侵犯隱私?

在公共場所拍攝視頻侵犯隱私。所謂隱私權,是指公民有權向他人保守自己私生活中的秘密。但是,任何人的個人隱私都必須在合法、道德和社會需要的範圍內受到限制,他人有權揭露和幹預任何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為了維護個人權利,公民在必要範圍內知悉他人隱私的,不構成侵犯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