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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壹般指什麽?
查士丁尼法典起源於羅馬法。羅馬法泛指從公元前6世紀羅馬國家形成到6世紀中葉查士丁尼皇帝編纂法典這壹整個歷史時期的所有法律。公元前6世紀的塞維斯?尤利烏斯改革(約公元前578年~公元前534年)是羅馬國家和法律形成的標誌。與此同時,為了滿足統治的需要,羅馬奴隸主要求建立新的社會規範,羅馬奴隸制法應運而生。

公元前4565438年+公元前450年,在平民與貴族的鬥爭中產生的《十二銅表法》是平民的壹大勝利,也是羅馬第壹部成文法律,是羅馬法的雛形。它總結了前壹階段的習慣法,為日後羅馬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壹些學者認為,十二銅表法從未被廢除,其中壹些條款壹直實施到羅馬歷史末期。

從公元前3世紀到1世紀,羅馬通過壹系列對外征服戰爭擴大了領土,成為壹個橫跨歐洲、亞洲和非洲的大帝國。這壹時期羅馬法的主要特征是民法占據主導地位。民法又稱民法,是早期羅馬法,是公民大會和元老院通過的規範性決議和其他習慣規範,適用範圍僅限於羅馬公民。

此外,帝國還有所謂的萬民之法,意思是“各民族皆有法律”。它也是羅馬法的有機組成部分,是通過羅馬最高地方法官的司法活動制定的,實際上是羅馬統治範圍內的“國際法”。它根據羅馬奴隸主階級的需要,吸收了各民族現有的法律成果,並在更復雜的關系中發展。內容主要是調整財產關系,特別是所有權和合同關系。至於家庭、婚姻和繼承權,它們仍然由民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