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中國香港法律仲裁
中國香港法律仲裁
如果兩家公司在香港或其他國家都有業務,可以在香港申請仲裁。另壹方面,如果他們在香港或其他國家沒有業務,他們不能在香港或該國的法院申請仲裁,因為仲裁不在香港或該國的司法管轄範圍內。香港仲裁是否還是國際仲裁取決於國內官方的決定。

香港仲裁簡介: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成立於9月,1985,是壹個非營利性的中立機構。仲裁中心由理事會領導,理事會由來自不同國家的商人和其他具有不同專業知識和經驗的專業人士組成。仲裁中心的業務活動由理事會管理委員會通過秘書長管理,秘書長是仲裁中心的行政首長和註冊官。

仲裁中心的設立是為了滿足東南亞地區商事仲裁的需要,同時也為中國內地當事人與外國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提供“第三地”仲裁服務。1990修訂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則》(以下簡稱《仲裁規則》)規定了兩種不同的仲裁制度:本地仲裁和國際仲裁。2010年,香港修訂了《仲裁條例》。新的仲裁條例不再進行這種區分。對於當地仲裁,仲裁中心有仲裁規則和指南來幫助當事人和仲裁員。對於國際仲裁,仲裁中心推薦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2000年6月5438+10月13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正式頒布《2000年仲裁條例》,廢除《仲裁條例》中與《基本法》不壹致的條款,新增“內地”和“內地裁決”,確保香港回歸後內地與香港相互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

參考資料:

360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