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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罪不能減?
對累犯和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時決定限制或者減輕刑期。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新司法解釋相應收緊了重大罪犯的減刑、假釋條件,推動改變“死刑過重、無期徒刑過輕”的現象。

新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緩刑執行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緩刑犯,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現被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與未被限制刑期的緩刑犯相比,在減刑的起始時間和幅度上應當嚴格控制。從而嚴格限制這類罪犯的減刑條件,使其最低實際執行刑期不低於25年。

最新規定不得減刑和假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十壹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期超過原判刑期二分之壹的,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刑期超過十年的。如果他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

有特殊情況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免除上述執行限制,對累犯和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