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緩刑執行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緩刑犯,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現被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與未被限制刑期的緩刑犯相比,在減刑的起始時間和幅度上應當嚴格控制。從而嚴格限制這類罪犯的減刑條件,使其最低實際執行刑期不低於25年。
最新規定不得減刑和假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十壹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期超過原判刑期二分之壹的,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刑期超過十年的。如果他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
有特殊情況的,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免除上述執行限制,對累犯和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